第A12版:秒读

广东率先通过立法明确 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近日,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用专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作出详细规范,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条例》特设“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专章,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但《条例》同时指出,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