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看无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外受伤, 责任认定常成争议焦点,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也需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她的孩子在幼儿园受了伤,还为此缝了针,与园方迟迟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记者了解到,幼儿因为活泼好动,在幼儿园或培训机构受伤的事件各地均有发生,而责任如何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

  家长报料:孩子在幼儿园受伤

  市民王女士介绍,她的孩子在一私立幼儿园上学,国庆假期前夕,孩子的左臂受伤,一块皮肤几乎脱落,去医院缝了好多针。王女士说,事后她去查询了监控录像,发现幼儿园的老师有疑似拖拽孩子的动作,对方也承认正是这个动作导致孩子受伤。从王女士提供的照片上看到,孩子左手腕上方位置有一处不小的伤口。王女士说,她担心孩子伤愈后会留下疤痕。

  从当时的监控录像上也能看到,事发时王女士的孩子正站在教室的一角,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则在准备床铺让孩子们午睡。老师走到王女士的孩子面前,拉住孩子腋下,将孩子往门外带。王女士表示,正是老师这个动作,导致孩子手臂磕在了柜子角上以致受伤。她担心孩子在幼儿园被欺负了,她与园方尚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记者来到了这家幼儿园。幼儿园园长表示,王女士的孩子确实在幼儿园受伤,但并不存在“霸凌”情况,“当时孩子不听老师指令,老师把他抱到旁边时发生了意外。”园长表示,该老师已被暂停工作回家反省。园长表示,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肯定会承担一定责任,但赔偿金额还没谈拢,园方会继续与家长沟通协商。

  相关案例:培训机构未尽监护义务担责

  在网上通过关键字搜索,发现类似孩子在幼儿园、培训机构受伤的情况并不少见,而责任如何认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从宜兴法院获悉,不久前该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2016年暑假,小凯参加了某跆拳道馆的培训课程,事发当天上午,小凯由亲戚提前送至某跆拳道馆,此时馆门已开,但大部分工作人员尚未上班,小凯被教练安排在馆内垫子上玩耍。由于未到上课时间,教练未在旁看管,小凯看到放在一旁的护具,好奇之下将自己的手脚戴上护具,结果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右臂骨折,后送医治疗。小凯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跆拳道馆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1790元。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小凯在事发时不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由亲戚提前送至某跆拳道馆内,跆拳道馆便成为小凯的临时监护人。小凯在跆拳道馆内受伤,跆拳道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相应管理职责,故应对小凯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80%的责任。小凯虽系未成年人,但因自己将手脚绑住导致摔倒,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应对其受伤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20%的责任。

  据此,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跆拳道馆赔偿小凯各项损失共计20308元。宣判后,跆拳道馆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以15000元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孩子也需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法官介绍,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在责任承担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法官提醒,为孩子挑选跳舞馆、跆拳道馆,是为了让其在学习之余培养其他的兴趣爱好,有利于陶冶情操,但面对层出不穷的教育机构受伤案例,相关部门除对培训机构加强监管外,家长、学校、社会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孩子自我保护、自我控制的意识与能力,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伤害。(文中人物为化名)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