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专利是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加分项”,很多商家都会把它作为产品“卖点”。我市一家网店店主也是如此,近日他却因此吃罚单了。事情还要从今年2月说起:
当时,一名消费者向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江分局举报称,他在梁溪区一商户经营的网店买了一款闹钟,商家宣称该闹钟是专利产品。但他查询后发现,该专利已失效。
接到举报后,通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涉事网店展开检查。在该网店页面上,执法人员看到,店内两款摩托车造型闹钟的商品信息页面上,商家均宣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并标注了专利号。经查询,该专利因未续缴年费,已于2015年失效。
“我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执法人员介绍,鉴于该网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法规,该局对该网店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主要从事工艺品的网络批发和零售,网店内的商品信息、广告的制作及发布均由经营者本人完成。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涉案闹钟包装上并没有标注专利号。对此该店经营者表示,他在进购涉案闹钟时,供货商曾介绍该闹钟是专利产品,并给了专利号,他在未经审核的情况下,把专利作为商品“卖点”,标注在商品信息页面进行宣传,直至案发。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等因素,通江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对其处以罚款。
通江分局执法人员提醒,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于广告内容应尽到审核、查验等义务。在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时,除了要严格遵守上述“禁令”外,还要注意:如发布的广告信息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