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遗弃出生27天的儿子,她被撤销监护权

法院判决:监护人变更为民政局

  本报讯(晚报记者 何小兵)宜兴法院日前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由民政局申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审结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19岁的王某从小留守在安徽,因与父母关系疏远,辍学外出打工。2019年7月,王某与男友相恋并同居,三个月后分手,彼此失去联系。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于2020年4月产下一名男婴。孩子出生27天后,王某认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将儿子遗弃在周铁镇一处村道口。当时,王某从临时居住地常州武进区特意赶到宜兴周铁镇,将婴儿和一些宝宝衣物放在紫色储物箱里,然后狠心离开。路过的村民随后发现了该男婴并报警,宜兴警方将男婴送至宜兴市儿童福利院,同时通过查询周边监控,锁定嫌疑对象,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1月,宜兴法院以遗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婴儿因无亲属照管,遂由宜兴市民政局指定下属单位宜兴市社会福利中心代养。今年6月,宜兴市民政局向宜兴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申请。

  为妥善审理该案,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并在王某刑满释放后,与其进行了沟通,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释法。庭审中,王某明确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儿子,且无法提供孩子父亲的身份信息,同意将孩子的监护人更改为宜兴市民政局。法官又电话联系在外务工的王某父母,他们均表示无力抚养王某所生男婴,放弃对该男婴的监护权。王某所在村委会也明确表示放弃对男婴的监护权。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男婴被王某遗弃后由宜兴市民政局下属社会福利中心代养至今,由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最终,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王某对所生男婴的监护权,指定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