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提供的数据显示,仅上半年,全市就处理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7150件,其中立案5442件。立案案件中,占前三位的争议类型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劳动报酬争议;社会保险及福利争议。
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庭强纪栋指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都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小到个体工商户、大到企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例涉及到各行各业”,强纪栋透露,一般而言,大型企业各方面运营相对规范,工资类的争议较少。而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特别是去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单位,因无法及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面临较多的劳动争议。
【典型案例】
签了劳动合同,套路仍防不胜防
日前,《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了一个发生在无锡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在某房产营销公司从事行政工作的夏某因公司欠薪,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离职前工资。
一般情况下,夏某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直接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发放即可。这桩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公司以一纸《合作协议》将夏某转包给了公司合作人杨某,并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杨某承担夏某的工资福利发放等义务。如今,夏某想要维权,杨某不见踪影,这张劳动合同背后的《合作协议》能否成为公司的免责“护身符”呢?
强纪栋分析,夏某系房产营销公司以公司名义招聘,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夏某在职期间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夏某工资。公司辩称夏某为杨某的组员,根据《合作协议》应由杨某支付工资,这一观点并不能成为其推卸责任的理由。最终,仲裁委根据夏某实际在职天数,酌定公司应当支付夏某2020年4月和5月工资共计6000元。如果夏某被这张《合作协议》唬住而选择了吃哑巴亏,这段时间的劳动就算是打了水漂,关键时刻她选择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成功追讨回自己的劳动报酬。
【小贴士】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慎之又慎
“不少求职者往往因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仔细阅读条款,到了维权时举步维艰,甚至反过来要向公司赔钱,因此在签下自己名字时应慎之又慎”,智联招聘无锡分公司人事经理肖丹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入职的第一步,也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很多争议的发生,都是因为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或对合同中的条款不了解。
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肖丹提醒,签订劳动合同,要关注几个重要的时间点。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按相关规定,入职一个月以内,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是试用期时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试用期时间要和劳动合同期限相匹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个需要注意的时间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要在综合考量之后再行决定。
此外,有些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会要求职工“先交钱再就业”,扣押员工向企业缴纳的押金,以此来“胁迫”劳动者不能轻易离职,每年也有不少人中招。肖丹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不管劳动合同上是否有相关约定,离职扣除押金以及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都属于违法行为。
(陈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