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隐瞒证据、离婚诉讼时虚增债务、伪造转账记录……

民间借贷纠纷成虚假陈述高发领域

  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从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昨天上午,市中院发布了一批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的案例,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是高发领域。

  案例

  为少分割财产,联合他人“坑妻”

  储某与蒋某为夫妻,为还清房贷后办理更高额的抵押贷款,储某向周某某借款110万元,由周某某汇入储某妻子蒋某经营的内衣店账户。后来因还款问题,周某某将蒋某起诉至法院,蒋某则表示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本以为是一件普通的借贷案件,但法院审查下来发现案情并不简单。

  中院法官卢文兵介绍,根据调查,2020年11月,宁波银行向储某发放贷款195万元,放款当天,储某就将其中的145万元汇给了堂兄,他的堂兄又将其中的80万元还给了周某某,而这一切都是瞒着蒋某进行的:“等于夫妻俩的实际债务是30万元,但让蒋某以为有110万元,这样就虚增了夫妻共同债务,加重蒋某的还款责任,来达到离婚时少分割财产的目的。”最终,因周某某、储某虚假陈述目的违法、情节恶劣,法院对周某某、储某作出各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卢文兵说,这种虚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多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这起案件也同样如此,属夫妻其中一方意图通过虚增债务变相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类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侵犯了婚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一般会结合借贷发生的时间、金额以及关联交易明细等,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一经发现将予严惩。

  为多获利,有证据却故意不交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卢某某借贷了一笔钱给戴某,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为68000元,而在法庭上,两人各执一词:卢某某表示这68000元全部为借款并且已通过现金全额支付,戴某则辩称借条上的68000元由50000元本金和18000元利息构成,并且自己实际只收到23800元。由于在一审中卢某某只有借条证据,而且对于何时、何地交付借款等事实进行陈述时前后不一,最终法院采信了被告的说法,认定借款为23800元。

  一审结束后,卢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这次,他认同了戴某的说法,承认这68000元实际由50000元本金和18000元利息组成,并提供了一份录音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而这些证据也最终导致二审改判。

  “事实上,这些证据早在一审之前就已形成,但卢某某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故意不提交法院。”中院法官助理刘英介绍,本金50000元,借款期限也只有短短几个月,利息却达到了18000元,这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利率,因此卢某某隐瞒了手中的证据,企图获得更高的非法利息。最终,因卢某某的虚假陈述、隐匿证据等恶劣行为,直接导致法院司法诉讼资源与双方时间的浪费,二审中法院对原告卢某某进行了口头训诫且敦促其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对卢某某罚款3000元予以惩戒。

  分析

  民间借贷证据固定难

  昨天上午,中院通报了8起虚假陈述案件,均为民间借贷纠纷,这也是虚假陈述行为高发的案件类型。“这类案件中,借款事实除了一张借条外,款项如何支付、何时支付、包不包含利息很多时候都是缺乏证据证明的,这也导致当事人各有各的说法。”

  刘英举例说,有的借款中存在“砍头息”的情况,即在出借时就先将第一年的利息扣除,这样实际出借的金额并不是借条上所约定的金额:“这种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或专业的借贷机构中,很多都留不下证据,到了法庭上就一人一个说法。原告为了多获得利益说没有扣‘砍头息’,被告说没收到这么多钱,其中必然有人在虚假陈述。”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对“砍头息”也有了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通报的其他民间借贷案件中,还有伪造微信转账记录、恶意申请笔迹鉴定拖延还款、隐瞒还款事实牟取非法利益等,当事人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提醒

  对法院应尽如实陈述之责

  刘英建议,作为出借方,除了常规的借条,对于款项如何支付一定要留下证据:“转账的记录,如果是现金支付的话,要保留当天的取款记录,或让对方写一个收条,并且双方都签上字,没有收条的话,保留录音录像等可以证明对方收到了借款的证据也行。”此外,若是对方未按时还款,还应留下催款记录,如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对方回复的还款日期方式等。

  “有的当事人会觉得,虽然我的证据不足,但你的也不足,于是就开始投机取巧,虚构一些事实。”刘英特别提到,有些案件发生的时间较久,当事人若记不清具体经过,也应如实承认,不然前后不一的陈述很容易被认定为虚假陈述:“当前审查民间借贷的力度是很大的,当法院觉得案件有问题时,会去审查银行记录、房产抵押情况、证人证词等,虚假陈述很容易就被戳破。”

  (晚报记者 甄泽 实习生 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