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从梁溪法院获悉,因网购导致的消费纠纷案在不断增多,一起刚审结的案件中,因网购的进口燕窝没有溯源码,消费者张某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4月,张某想买一款燕窝送给朋友,在网上仔细对比了多家店铺的图片介绍和买家评论后,最终选择了一家卖泰国进口燕窝的店铺,购买了3份燕窝,共计支付1755元。没过几天,张某便收到了商家邮寄的燕窝产品,但发现收到的燕窝和在网上看的图片有很大差距。再仔细观察燕窝的外包装,也没找到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粘贴的燕窝溯源码。
这不就是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区别吗?张某将上述疑虑反馈给了商家,商家说该产品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对张某的疑问则没有正面回复。张某对此十分不满,认为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购物款1755元,并支付三倍赔偿5265元。
梁溪法院法官徐刚介绍,我国对泰国燕窝有明确的规定,准予进境的产品范围为泰国白色燕窝产品,即颜色呈白色、黄色或金色的可食用燕窝产品。同时,根据要求,输华燕窝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从燕屋(洞)到出口的燕窝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并在发生问题时能及时召回相关产品。每一批次的进口燕窝产品(经深入加工的燕窝制品除外)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泰国输华燕窝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有关产品信息的标示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根据这些规定,该案中的燕窝产品没有标明溯源码,无法识别其是否具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明,产品包装上同样没有注明生产日期,“根据这些问题,我们认为这款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徐刚介绍,对于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然进行销售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还张某货款1755元并赔偿张某5265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附有合格证明材料。消费者在网购时,也应仔细甄别商家资质,在售前咨询中,要向商家询问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溯源码等包装信息,并保存证据,以便遇到纠纷后依法维权。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