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刚买的房子还没到手突然成了“凶宅”,可以解除合同吗?新吴法院不久前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2月,王某向高某和刘某夫妇购买了一套位于梅村街道的安置房,总房款为11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对彼此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要求高某和刘某收到购房款后的5天内将房屋交付王某。合同中还有一条特别约定:高某和刘某必须保证在他们持有房屋期间,屋内没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江溪法庭法官助理王成英介绍,合同签订后,王某很快支付了房款,高某和刘某也按期将房屋过户到了王某名下,实际交付却迟迟没有进行:“这是一套群租房,当时屋内还有租客,高某和刘某没有及时让租客退租。”而就在这拖延期间,意外发生了:一名租客在房屋内自杀身亡。一下子,新房变“凶宅”,王某觉得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失,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高某和刘某则认为,合同的主要义务他们已履行完毕,房屋的产权已过户到王某名下,交付只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房屋中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只是意外,并不影响房屋的继续使用。双方就这样你来我往地掰扯了许久,依然达不成一致,最终来到了法院。
王成英介绍,该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所谓的“凶宅”能不能在法律上成为房屋贬值的理由。“忌讳‘凶宅’属于民间普遍意义上存在的民风民俗,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善良风俗,应受法律保护。案涉房屋在交付前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认为是大众观念上的‘凶宅’,虽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但在观念上确实给购房者带来了心理上的恐惧,降低了购买意愿和房屋的交易价值。”有鉴于此法院认为,事件发生后,这套房屋相当于存在“重大瑕疵”,若要求购房者继续履行合同,则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支持了王某解除合同的诉求。
不过王成英也提到,该案中违约交房与租客非正常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就此解除合同,那么王某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考虑到王某此前已支付了中介费用、购房的各种税费以及诉讼成本,如果解除合同返还房产的话,又会产生新的税费和过户费用,结合事件发生后房屋发生的贬值,双方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王某继续接收该房产,高某和刘某则一次性补偿王某40万元。
(甄泽 实习生 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