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儿媳要求同住十多年的婆婆搬出去 法院该怎么判?

  高萌 制图

  “房子是爸爸留给我的,我想跟奶奶一起住……奶奶去哪里,我就去哪里……”某小学五年级教室里,琦琦(化名)皱着眉头跟法官说道。法官之所以要与琦琦沟通,则要从新吴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说起。

  三代人的房产之争

  小杨和丈夫小张结婚后生育了女儿琦琦,他们还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小张去世,其所有房子中的对应份额本应由妻子、女儿、母亲等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所有继承人都主张将自己的份额无偿赠与琦琦,因此这套房子最终登记在了小杨和琦琦名下。

  打从琦琦出生时起,小张的母亲冯阿婆便与儿子一家共同居住在前面说到的这套房子里。即使小张去世,冯阿婆依旧同小杨、琦琦共同生活,帮忙照顾琦琦起居。2021年5月,为了置换学区房,小杨打算把房子卖了,但遭到冯阿婆的强烈反对,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同年9月,小杨以自己和女儿琦琦的名义诉至新吴法院,要求婆婆冯阿婆搬出这套房子。

  大人之间存在矛盾分歧,孩子究竟是怎么想的呢?法官告诉记者,琦琦自小就由冯阿婆照料,和奶奶的感情很深,自然不愿跟冯阿婆分开,这才有了开头琦琦和法官的那番对话。

  由于琦琦坚持要和冯阿婆在一起,导致她每天都在担心自己会不会也被妈妈“赶出家门”,如此情形下,琦琦和妈妈小杨的关系也渐渐恶化。

  法院最终驳回诉求

  冯阿婆在该套房子上有无居住权?琦琦与妈妈的意见相左该如何评判?怎样真正化解这个家庭存在的矛盾?这些都是本案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官也向记者进行了一一解答。

  据介绍,冯阿婆与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十余年,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也与琦琦形成亲密的抚养关系,实际形成各家庭成员均有权居住该房子的家庭合意,所以,冯阿婆对房屋享有由家庭亲密关系所赋予的事实上的居住权。其次,琦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是否要求冯阿婆搬离,琦琦可以独立作出判断。小杨作为琦琦的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琦琦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现在小杨以琦琦名义提起诉讼,明显违背琦琦原意。

  法官还提到,冯阿婆多年来一直帮衬儿子一家,愿意将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琦琦,无不体现着对晚辈的关爱;琦琦愿意与冯阿婆共同生活,无不彰显着孝悌的传统美德。小杨若仅因房屋置换未达成一致意见,即要求冯阿婆搬离,则未免过甚,与公序良俗相悖,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杨的诉求。

  判决虽然已经下达,但对于小杨一家来说,事情依然没有彻底解决。法官告诉记者,为缓和小杨一家的家庭关系,新吴法院积极组织判后回访,以谈话的形式化解家庭矛盾。法官充分肯定了小杨、冯阿婆对琦琦的切切关爱,只因角度不同,所以各有考量。同时提出,小杨作为琦琦的母亲,更是琦琦丧父后的坚强依靠,应慎重思量,与冯阿婆共同关爱琦琦的健康成长。

  说法

  居住权

  一定要有合同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换言之,居住权合同属于要式合同,类似本案中冯阿婆的情况,就无法获得居住权。

  但法官表示,若仅仅以此为依据,就对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一律“拒之门外”,是对已形成的稳定社会关系的动摇。因此,对欠缺形式要件,特别是发生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居住权纠纷,应充分运用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理念进行填补。 (晚报记者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