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这岗位“有毒”,能不能不去?

拒绝公司调岗可别这么干

  本报讯 员工因拒绝配合公司调整岗位,被解除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企业。昨天上午,记者从新吴法院获悉,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李某是新吴区某公司的员工,从2016年入职到2020年一直在公司生产部做操作工。2020年初,新冠疫情突然来袭,公司的订单受到了影响,李某所在的后加工岗位出现人员富余,与此同时硫化岗位则人员短缺,公司结合自愿性、工龄长短等因素,决定将李某等三名入职时间相对较短的员工调整至硫化岗位,李某与公司的矛盾也正因这次调岗产生。

  据新吴法院法官徐贞介绍,李某认为硫化岗位的工作环境存在毒性,并且有刺鼻味道,无法忍受,因此拒绝了调岗。为此公司领导也找到了李某,希望做通她的思想工作,“公司方面表示这次调岗是因疫情影响的暂时性调整,等公司订单恢复就可以回到原岗位,并且调岗后的工资也会增加,希望她能服从安排。”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事实上,李某原先从事的岗位和硫化岗位均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因而公司会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岗前检查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对于公司方面的解释,李某并不接受,并且坚决拒绝去新岗位报到。此后,公司又向李某发出通知,要求她限期去医院进行体检以及到新岗位,拒绝到岗将以旷工处理。但是,李某依然到原岗位签到打卡。最终,公司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公司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前提下,就将其岗位调整至有毒的硫化岗位,自己无法忍受表示拒绝,公司却发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是违法的,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那么,公司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呢?徐贞介绍,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公司是可以依法变动李某工作岗位和内容的,在这起案件中,调岗并非是歧视性的调整,并且事先已经说明属于临时性调整。依据这些情况,法院认为公司调整李某岗位的行为有法可依,而李某接到通知后既不参加体检也不到新岗位报到,公司以旷工处理并无不当,“如果李某经体检或者到岗后发现存在不适合新岗位的情形,也可再次提出交涉沟通或申请调整,而不应在接到调整通知后采取简单的不合作方式。”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声音

  员工岗位调整也需合法合规

  徐贞介绍,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具体业务内容以及人员管理安排进行调整的经营及用工自主权,在遵守诚信原则和不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应予保护。但是也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作为管理者,法律赋予了其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在行使该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不服从正当管理的理由,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是在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要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或告知员工。否则一旦产生纠纷,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同时,作为劳动者,享有是否劳动、选择劳动内容的权利,但不能任意、擅自扩大权利行使的范围,对于用人单位符合规定、正当合理工作应当配合,切不可随心所欲不服从安排,否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