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二级巡视员张青之表示,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例如制止他人的家暴行为等情形,符合确认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他强调:“‘见义勇为’必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是具有危险性,而且具有‘为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