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答: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2022年第17号公告规定。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如果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2022年第17号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在2022年9月1日后至2022年第17号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2022年第17号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符合2022年第17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4、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2022年第17号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答: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5、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2022年第17号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