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回趟老家,住了十几年的房子没了……

  妻子回老家期间,丈夫把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卖了,又重新买了一套房子,这是啥操作?妻子之后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法院该怎么判?近日,梁溪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这起案件中涉及的房产要追溯到2000年时,男方杨某当时通过房改房政策购买了房产,共花费2万多元。2004年时,杨某与女方吴某再婚,之后的十几年里,两人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屋内。

  去年,吴某回老家照顾孙辈,就在这期间,杨某将房子以79万元的价格卖了,又花了62万元的价格重新购置了一套新房。据悉,吴某在无锡并没有其他住处,因此等她从老家回来,发现住了十几年的家没了。吴某气愤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将新购置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梁溪法院法官钱丽丽介绍,吴某认为自己在婚后出资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家具,房屋从2000年的2万多元增值到2021年的79万元,其间是有自己出资的,由于金钱是种类物(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和经济意义的物,可以用品种、件数、长短、容积、重量等加以确定,这种物可以相互代替),因此无法证明新购置房屋的62万元是杨某婚前财产发生了形式上变化,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而杨某则认为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新房的资金也是出售婚前财产所得,因此新购置的房屋也属于个人财产,不过他可以向女方提供一定补偿。

  钱丽丽告诉记者,案件中房屋属于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出售价格上涨属于自然增值,因此所得的收益系杨某的个人财产,杨某将房屋出售后所得的钱款也仅仅是个人财产形式上发生了变化。”钱丽丽介绍,根据杨某的银行明细,原房屋出售后获得的房款在到账后就立即支付了新房的购房款,且价格低于原房屋的出售价,可以认为新房的价值源于杨某的个人财产,因此新房也应当属于杨某的个人财产。

  记者了解到,除了上述原因,吴某本身也无法提供自己出资装修等证据。最终,考虑到吴某离婚后没有住房,杨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杨某支付吴某补偿款8万元。之后二审同样维持了原判。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