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天下

超1秒按半小时收费 暗藏消费陷阱

“电量救星”变身“钱包刺客”

  新华社资料图

  天津市的李先生最近扫码租用了某景区内的共享充电宝。过了1小时15分钟,李先生归还充电宝时发现,被扣了20元。

  “以前借过共享充电宝,1小时也就收费两三元,这次我也没注意看收费规则,扫了就用,没想到涨价这么多,1小时收10元。而且因为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直接收了我2小时的费用。照这样下去,用一次共享充电宝不如直接买一个充电宝划算。”李先生说。和李先生有着同样感受的人还有很多。不久前,京津冀三地消费者协会组织发布共享充电宝消费调查结果,有近六成受访者认为共享充电宝收费不合理。

  格式条款涉嫌侵权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李女士近日在使用共享充电宝时,也遇到了计费问题。“租借的共享充电宝收费标准是每30分钟收费4元,我租了30分钟27秒,收了我8元。”李女士说。

  李女士又重新查看了计费规则,上面写着“使用时间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的标准计费”。李女士的租借时长为30分钟27秒,尽管超出了不到1分钟,但还是按照60分钟计费。这一计费方式让李女士感到不满。

  “有些共享充电宝的计费规则对消费者来说不够公平合理。”李女士说,这种缺乏灵活性的计费规则,让消费者很容易因为短暂的超时而支付额外的费用,希望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计费,用多少付多少。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即便某些品牌的共享充电宝事先明确了收费规则,但因为这些规则是格式条款,必须勾选同意才能借。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运营商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捆绑销售商品服务

  苏州的孙先生租借的共享充电宝的收费标准是每30分钟2.5元,使用2分钟内免费,每日封顶60元。然而在正常使用中,仅用了1小时3分钟,他被扣款12.40元。

  孙先生认为扣款金额不对,便联系了客服。客服表示,其购买了“1小时超值卡”服务,9.9元1个月。

  “我没有任何购买额外服务的操作,这笔费用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扣的。”孙先生说,“客服却表示权益卡在确认购买前有提示。”

  当孙先生再次向客服表示自己没有购买额外服务,要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后,客服则表示可以向上级申请优惠券,后期租借充电宝时可抵扣。孙先生明确表示拒绝后,该客服又表示,此订单可特殊申请退回订单金额一半费用。当孙先生再次拒绝后,该客服希望其能留下手机号码,称会让高级专员在48小时内回复。但直到发稿时,孙先生依然没有等到回复。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样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如果消费者在租借共享充电宝和完成付款操作的全过程中,经营者都没有就“1小时超值卡”的购买事项进行明显的提示和告知,这种情况下,经营者除非能提出相反证据,否则该行为很可能是通过“默认勾选”“含糊其词”等方式来捆绑销售相关商品或服务,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弹窗广告诱导消费

  除了上述问题,一些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充电宝时还遇到虚假广告弹窗的情况。

  上海市闵行区的陈女士在扫共享充电宝租借二维码时,出现了一个刮刮乐抽奖界面。出于好奇,陈女士点击开始抽奖,随即界面显示她已中奖,并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即可领取奖品”。陈女士按要求提交个人信息,收到了“您已成功购买”的提示。

  当她联系客服询问情况时,得到的回复竟是其提交了个人信息即代表同意购买相应奖品。经过多次协商,商家才同意取消这笔订单。

  类似“购买奖品”的弹窗广告并非个例。不少使用过共享充电宝的受访者向记者表示,在租借充电宝时遭遇过类似的诱导,形式多种多样,有刮刮乐、幸运转盘、购物推荐等。

  记者注意到,想要“领奖”的话,用户往往需要填写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居住地址乃至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个人信息。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这些信息在填写后很可能被收集并打包出售给广告主,广告主则向充电宝商家支付费用。消费者可能会因此频繁接到各种推销电话,影响正常生活。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一些共享充电宝弹窗广告使用欺诈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例如名义上参与抽奖,实则诱导消费者完成付款操作。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当消费者完成付款、订阅等操作时,实质上是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订立了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是在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这样的合同可以依法撤销。仅就诱导点击这一行为而言,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共享充电宝经营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诱导点击的基础上,如果共享充电宝经营者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细化计价时间

  共享充电宝行业的种种乱象,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采访过程中,消费者对此现象的反感显而易见。如何才能让“电量救星”守住“共享”和“江湖救急”的初心?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电网四川电力(广安)连心桥共产党员服务队总队长蒙媛建议,共享充电宝应当创新收费形式,从“以小时计费”的收费规则转变为以“充电度数”多少进行计费,以不同时段的电费和充电量进行计费,价格清晰明了。

  蒙媛说,企业可以考虑在共享充电宝内增加计量电费装置和显示屏,让消费者直观地看到有多少电量充进手机,同步的价格变化也显示在一旁,还可以设置提示音,提醒消费者及时归还。可以学习自助加油站的做法,让消费者在手机或充电宝上预设充电费用,到了时间自动停止充电和计费,这样一来就形成了用户体验更好、更合理的消费形式。

  今年,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了全国首个《共享移动电源行业自律公约》,对行业计价时间进行统一和细化,比如落实明示计价规则,柜机扫码后均显示免费时长、计费标准等计价规则;落实“5分钟”免费时长;落实“30分钟”计价单位等。目前,已加入深圳市共享充电宝自律公约的品牌至少有11个,覆盖共享充电宝点位超20万个。

  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艳律师:共享充电宝经营者向用户弹窗推送包含以误导、欺诈方式套取个人信息内容的虚假广告并向企业等提供,涉嫌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属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消费者若因在上述场景下填写个人信息遭受隐私泄露或财产损失,可要求共享充电宝经营企业及委托其发布上述广告的企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乃至赔偿损失。共享充电宝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运输、买卖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应尽可能选择正规公司和产品,同时可以拒绝共享充电宝“开启开发者选项”等弹窗信息,以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享受共享充电宝服务之前,务必审慎阅读服务条款与隐私声明,对权限请求保持警觉,避免过度授权,以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可选择服务网点广泛分布的品牌,并密切关注应用程序或小程序内的最新动态,归还设备后需立即确认交易完成状态。若遭遇权益受损,应妥善保存证据,如截图或录像,并依法采取维权措施。(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