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双方本为合伙人,分家后变成竞争对手,一方在与客户交流中没有把握好语言尺度,造成了他人商誉的毁损。近日,新吴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因侵犯商誉被起诉的案件。
几年前,小A和小B一起合伙开办了一家课外培训机构,由小A注册经营。一开始机构经营状况良好,但渐渐地,机构的经营状况大不如前。
这时,小B有了其他想法:“现在这个机构经营状况实在难以维系,房屋租金等还要继续投入,要不我就不做了?我在别的地方开家机构看看会不会有改善。”眼见如此,小A答应道:“行吧,你不做确实也可以,但是咱们要安排好学生,愿意继续上课的就留下来,不愿意上课的把剩余的课时费退给他们。”两人对这样的处理方式都表示赞同。
之后,大部分家长都急着要退费,见此情形,两人将所有剩余课时费退还给家长,小A继续经营原机构,小B找了新机构继续上课。
本以为事情至此结束,但退费后,个别家长向小A透露:“小B在退费前,曾在家长微信群(小A不在群内)里面发起群语音聊天,称因为原机构消防有一定问题,不能再经营了……”小A一听怒火中烧:“怎么能这么说呢,原机构消防有问题怎么能开好几年呢?这是诬蔑,是诋毁!”一气之下,小A向法院起诉,要求小B对其言论消除影响并且赔偿损失。
同时,小A还另行以合伙合同纠纷起诉,认为小B执意退伙,根据双方签订的工作室合同,按退伙人的投资股份60%退出,要求小B支付违约金36000元。
经法官审理后发现,小B的说法有一定合理性,两人在微信中确实讨论过消防的事情,家长们也表示退费和去哪里上课是自由选择。法官在了解相关政策后,最终明确原机构在当时确实不需要相关消防手续,而案件审理时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相关机构均需要消防过关才能继续经营。
对于另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法官了解到合伙协议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视为不定期合伙,在此情况下,合伙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则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不存在小B违约的事实。
承办法官决定将两案合并处理,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交流。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均作出让步,小A明确需要小B道歉,对于损失数额不再坚持,小B也同意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公告,并向小A作出相应赔偿,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小A在签署调解协议时撤回了合伙合同纠纷。(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