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闲置物品交易的普及,网络平台成为闲置物品交易的重要载体。那么,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买到假货,可以“退一赔三”吗?近日,无锡市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李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看中了一款二手奢侈品女包,卖家小刘在平台介绍中称该包为正品。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以1400元达成交易。
当小李拿到该包后,查询其相关信息,对该包的真假产生怀疑。
小刘解释道:“这个包来源于海淘,保证正品,而且我有多年买包的经验,这个包的工艺是仿造不出来的。”后来,小李将该包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不符合正品特征。沟通无果后,小李将小刘诉至法院,认为小刘构成消费欺诈,要求小刘“退一赔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再次对该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该包“不符合品牌方已售商品的外观细节特征”。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小刘是否为经营者,是否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女包确实为小刘所售,小刘在二手交易平台上的信息可以证明小刘符合经营者的身份。而小刘并未明确案涉女包的来源,其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发布的“该包系正品”相关宣传内容对小李的购买行为产生直接影响,结合鉴定机构的结论,认定小刘行为构成欺诈,支持小李主张的“退一赔三”,鉴定费应由小刘负担。之后,小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小刘仍坚持自己并非经营者,其售卖的商品均为个人闲置物品。但是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在案涉二手交易平台上的账号注册时间较久,在售和已售卖的物品共计1100余件,品类包含服装、女包、围巾、儿童玩具、图书、茶杯等,其行为具备“持续性”的销售特征,而小刘对法院所抽查的14件物品都不能充分举证其来源和购买价格。且小刘在与小李的沟通过程中经常表述“绝对正品”等语句,法院认定小刘存在欺诈行为。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退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身份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交易平台的用户小刘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认定的经营者,能否适用该法中关于构成欺诈“退一赔三”的规定。
二手交易平台的卖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平台性质并非判断的根本认定因素。如果出卖人的销售行为具有经常性和营利性,要根据其实际交易行为、交易目的、获利情况等因素对其是否系经营者进行综合审查。若被认定为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可能承担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只是偶尔、零星的交易如个人偶尔转售二手物品,一般不视为经营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时,一定要审慎下单,在正规平台购物,申诉有门,维权有道。经营者也需注意,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依约依法履行义务,不作虚假宣传,保证质量,诚实守信经营、合法有道生财。
(晚报记者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