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私家车跑“顺风”出事故

意外险赔不赔?

  本报讯 如果私家车跑“顺风”出了事故,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意外险能理赔吗?近日,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张是来锡务工的新市民,老家在盐城,因家中有亲人,时常自驾回去探望。2022年8月,小张在微信群内看到有人想有偿搭乘顺风车,为节省成本,小张主动搭话,告知对方其正好回无锡,可以一起出发。同时,小张在网约车平台发布了行程,很快吴某在网上回应表示要搭乘。随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小张从盐城开车带上了李某和吴某返锡。在开至某高速路段时,小张未注意前方有事故车辆,撞了上去,导致车内李某受伤,吴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张向吴某家属赔付97万元。因小张在保险公司投保过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遂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表示其行为改变了车辆的营运性质,按照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障范围,拒绝赔付。为此,小张诉至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小张为其车辆投保了一年的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障项目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给付每人30万元。其中,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仅承保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单约定车牌号或车架号的非营运车辆。顺风车平台数据显示,在事故发生前,小张平均每月会发布一至两次往返于无锡与盐城的顺风车信息,路线较为固定,每次收取100元左右的报酬。

  法院认为,顺风车作为一种共享出行方式,车主在既定路线基础上通过搭乘顺路乘客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进行免费互助,符合车主的日常行驶习惯和车辆使用目的。因此,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并不属于营运车辆。小张和保险公司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约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支付30万元。(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