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重组家庭继子女能继承遗产吗?

法院:“扶养关系”很重要

  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母去世后,继子女还能继承其遗产吗?近日,梁溪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女士与许先生原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许。后双方离婚,小许随父亲许先生生活。张女士与陆某再婚,陆某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陆和张女士一起生活。婚后第七年,张女士与陆某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2020年,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张女士的房屋面临遗产继承纠纷。小许认为,其母亲在离婚后,于2011年开始就与他一起居住,母亲的身后事亦由他一人办理,其房屋应由他继承。小许称,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母亲和小陆的关系并不亲密。但小陆却认为,其作为继子,与张女士共同生活过,也有权继承房屋。为此,小许诉至法院,要求母亲名下的房屋全部由其继承。

  法律规定,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则继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若无扶养关系,则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遗产。但要注意,扶养关系是双向权利义务,既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如教育、经济支持),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如照料生活、支付赡养费)。

  本案中,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自始至终未与张女士进行联系,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从张女士与陆某的离婚协议可以看出,双方长期分居,小陆和奶奶生活的时间较多,案件审理中,小陆亦未提供张女士对其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等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陆虽曾系张女士继子,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小许继承。(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