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安装空调遭遇“霸王条款”,商家不诚信栽了跟头

  炎炎夏日,本想给家里安装空调享受清凉,没想到空调对外管道没有密封,家里成了“水帘洞”。当事人找电器公司维权,对方仗着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拒绝承担责任。近日,梁溪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通过判决纠正此类“霸王条款”。

  包先生装修新房时,在某电器公司购置了中央空调和地暖设施,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供货与安装。去年夏天,连日的大风大雨导致包先生家突然漏水,排查后发现是连接外墙的空调管道处没有密封,于是雨水顺着管道流进了家里。

  包先生第一时间和电器公司联系,确认了漏水的原因。电器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安装空调的时候就说过,管道与外墙连接处的孔洞由包先生自行负责,签订的合同里也有这项约定。

  “这些细节我记不清了,空调装好了,我只会看是否正常运行,谁会想到有这个坑等着我呢?”包先生气不打一处来,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公司赔偿其损失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包先生与电器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空调安装质量标准需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即《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执行,槽、孔的掩盖和密封等后期处理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但在合同中约定密封义务由业主负责。但另查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不仅替代了上述1999版旧标准,其中更明确规定,管道穿过的外墙孔必须密封,雨水不得渗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GB17790-2008明确替代GB17790-1999,且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定约束力。

  法院认为,尽管电器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密封义务由业主负责,但实质是将自身应承担的强制性标准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既不合规也不诚信。包先生与电器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安装质量适用标准已失效,应当视为双方对于安装质量标准约定不明。而电器公司作为专业安装方,明知现行标准要求外墙孔必须密封,却未采取相应措施,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直接导致雨水渗漏并造成财产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电器公司对包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赔偿3000余元。(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