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好有小李在,不然真不知道该怎么办。”病床前,看着意识模糊的八旬老太黄某,其卧床的老伴心中满是感激。近日,梁溪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监护案件,宣告黄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小李为监护人。这场跨越血缘的“信任契约”终获司法确认。
黄老太婚后未生育子女,老伴年长她5岁,而其兄弟姐妹均已离世。2020年,80岁的黄老太经历了一场有惊无险的住院经历,于是老两口对未来充满忧虑:“下次再遇突发情况,谁来签字就医?谁来料理后事?”正当发愁时,《民法典》增设的意定监护制度让他们看到了希望。
所谓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待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职责。这一制度恰好契合黄老太夫妇的需求。
思来想去,黄老太想到了相识十余年的小李夫妇。两家人平日往来频繁,对方为人可靠,但将余生托付非亲非故之人,双方都需谨慎。此后一年的相处中,两家人感情日益深厚,信任逐渐筑牢。
2021年,神志清醒的黄老太与小李夫妇前往公证处,正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当黄老太出现不能辨识自身行为的情形时,由小李夫妇履行监护职责。同时,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还约定,若黄老太患病需就医,小李可代为签署相关文件。
2025年,黄老太病重意识模糊,急需救治,而其老伴已卧床不起,小李随即向法院提起申请。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意定监护协议》与《授权委托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公证机构公证,合法有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黄老太目前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约定的监护条件已达成。
“法院的判决并非重新指定监护人,而是对被监护人清醒时自主意愿的司法确认。”承办法官张雯表示,黄老太在预见到失能风险时,自愿选择感情深厚的小李夫妇作为监护人,这一选择源于长期相处形成的“类亲情”纽带,超越了传统血缘与婚姻关系的束缚。(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