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年来,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欺诈手段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案件频发。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日前出台《关于妥善处理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欺诈手段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将有效解决行政机关在接到相应投诉后审查尺度不统一、处理结果不统一,部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临审理标准不统一、类案裁判结果不统一、裁判方式不统一等问题,为妥善处置冒名登记提供“无锡标准”。
《指导意见》的出台,源自审判机关关注的一起冒名登记案件。山东籍原告宋某某在进行个税登记时发现自己是我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然而,宋某某从未在我市学习、工作、生活过,也未听过该公司,只是在大学学习期间遗失身份证(在当地警方报案挂失)。宋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梁溪区行政审批局撤销涉案公司的设立登记,法院依法以宋某某的起诉已超过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该案最终通过启动笔迹鉴定程序后确认冒名事实成立,登记机关主动纠错予以解决。
“在此类案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得到有效保护。”市中院副院长杨志钢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被冒名人的救济途径、厘清各职能部门职责、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当前起诉期限制度作为法律规定无法突破的情况下,相关部门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深入研究,确定冒名登记行为如果未被纠正,则属于行政处罚法中所称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启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程序。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经调查确实存在冒名登记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同时移交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登记,实质性解决此类问题。
被冒名登记的当事人,是否有途径可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据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为群众开通了相应的平台查询功能,群众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中的“投资任职情况查询”功能,查询名下投资或任职的市场主体情况。
(张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