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一起因健身卡退卡引起的民事纠纷,不退健身卡费,宜兴一家健身房成了被告。经审理,法院判决健身房向顾客返还健身卡部分余额,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12月,宜兴市民潘先生经销售员介绍来到某健身房,以403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为期两年的家庭会员卡。在与健身房签订合同中,双方约定潘先生可依照所持卡的类别享受相应的健身服务和该健身房对持卡会员作出的全部服务承诺。然而,潘先生办卡后只去锻炼过几次,很快就因私人原因出国了。潘先生随后多次跟健身房协商要求退卡,在遭到拒绝后,于2019年3月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退款4030元。
“当初说游泳池是一年四季都能游泳的,但实际上只有夏天才能游泳,单车的质量太次,瑜伽室太小,健身器械量也不足,完全就是欺骗消费者”,潘先生气愤地说。对于实际健身条件是否与宣传不符,健身房表示其并不清楚销售人员当时和潘先生宣传的情况,并表示他们一直在积极改进,但不同意退卡退款。
法院审理发现,该健身房另有与其他会员产生的纠纷正在立案受理中,起因是其他会员发现该健身房处于不正常经营状态,其宣传的服务均不能兑现,故要求退费。经调查确认,该健身房租赁场所的业主曾向健身房发出“撤场通知”,明确因业主产业调整,业主与健身房的租赁协议无法履行,将于2018年4月1日收回租赁场地,要求健身房在此期限前停止营业并撤场。而健身房也两次承诺:对因此导致的会员退款等相关纠纷全权负责。
经调查和审理,法院认为,潘先生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成为健身房会员后,健身房就应向潘先生提供其已承诺的服务内容,并提供潘先生享受服务的安全场所。然而健身房目前的状况致使潘先生已无法享受完整、安全的健身服务,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潘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退款。考虑到潘先生已去锻炼过几次,其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也距正常开卡有一年多了,法院依法扣除相应部分费用。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健身房向潘先生返还原卡费80%的余额,共计3224元。
(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