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看无锡

网购拆封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经营者需明确提示售后条例

  (新华社资料图)

  消费者网购手机后发现有瑕疵,要求退货,商家不同意,消费者遂将商家告至法院。近日,宜兴法院最终判决这起案件,消费者返还商家案涉手机,商家全款返还消费者购买手机的金额。

  2024年2月,小张(化名)在某网络店铺花费8088元购买一部某品牌手机,该店铺页面标注 “官方认证”“正品保障”“全国联保”“7天无理由退货”等字样。次日,小张收到店铺通过跑腿服务送达的手机,拆封后发现手机边框有黑点。“新买的手机有瑕疵,我没办法用啊。”小张未激活手机,向客服申请退货,对方却以“已拆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退换货”“外观瑕疵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不享受三包政策”为由拒绝。

  之后,小张向购物平台及相关部门反映,均未收到满意的解决方案,遂将该网络店铺经营者诉至宜兴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履行退货退款义务。

  庭审中,商家辩称小张无权主张7天无理由退货,一是商品价格下方服务项标明“7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持)”;二是“售后”处注明“3C数码类商品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购买后若商品防伪签或密封条损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并认为小张忽略提示进行拆封,影响手机二次销售,其退货请求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除法定例外情形,要求退货无须说明理由,仅需承担退货运费和保证商品完好义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特定性质商品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网络商品销售者需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明确标注,且在销售必经流程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确认。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家未能举证证明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确认程序,供小张对单次购买行为确认,故案涉手机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对于“小张拆封影响二次销售”的抗辩,法官指出,包装是商品流通中的辅助载体,非商品组成部分,且消费者需拆封才能接触手机实物判断是否符合需求,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小张收到手机后未激活,当日申请退货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小张与该商家买卖合同于小张要求退货当日解除;小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商家返还案涉手机,商家同时返还8088元价款。一审判决后,该商家上诉,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网店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需提前确认商品是否属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范围,若符合条件,不仅要清晰标注 “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还需在消费者下单必经流程设置提示环节,确保消费者主动确认“情况已知晓”,从源头减少消费纠纷。

  (晚报记者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