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垂钓园老板为盘活生意设下的“钓局”,最终让自己和妹妹身陷囹圄。近日,锡山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二人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获刑。
2022年底,嵇某某从上任老板那里接手了一个鱼塘,做起了垂钓园的生意。为了经营好鱼塘,嵇某某前后购买了3万—4万斤青鱼放入鱼塘,投入不小,但生意始终不见起色。一次闲聊中,一名客户讲起在外地钓鱼时遇到的“新模式”,让嵇某某受到“启发”。2023年6月,嵇某某在客户中发布了“钓鱼新规”。
按照“新规”,嵇某某设置了32个钓位,分别收取1180元和1880元门票费。他在鱼塘内投放了“春”“夏”“秋”“冬”“金龙04”等不同标识的青鱼,分别对应500元至15.8万元不同档次的现金或香烟等礼品。客户钓到标鱼后,可以找嵇某某兑付相应档位的奖金、礼品,完成兑换后的青鱼会被放回鱼塘。
这种以小博大的方式果然招揽了不少生意。在2023年6月至9月的三个月内,嵇某某共收取门票47万余元。在这一过程中,嵇某某的妹妹帮着负责垂钓园的日常收费及管理。2023年9月,一名客户“撞”了大运。当晚,客户阿超运气极佳,钓上了“金龙标鱼”,但他去找嵇某某兑换时,却被拒绝兑现。双方争执不下,阿超报了警。
案发后,嵇某某辩称他设置标鱼主要是为了吸引更多人来钓鱼,这类钓鱼模式是一种竞技类游戏。但正常的钓鱼活动,门票和奖励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以提供娱乐服务为主要目的,而嵇某某的行为实质是通过高额的入场费用,同时设定远高于市场价值的“标鱼”价格的赌博规则,利用钓客的投机心理,以“小投入”博“巨额回报”为诱惑,组织众多不特定人员赌博,符合开设赌场的本质特征。这种行为虽不同于传统的赌博,但仍构成开设赌场罪。
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嵇某某和其妹妹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嵇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妹妹系从犯。最终,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其妹妹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承办法官表示,法律对于正常的商业娱乐活动和赌博行为有着明确的区分,传统的赌博一般由犯罪分子提供纸牌、骰子等赌具,通过博彩规则刺激赌客投入金钱博取更大收益;本案则以钓鱼竞技为掩饰,用远超市场实际价值的“标鱼”设置“博彩”规则,以鱼塘为场所,开设赌场专门用于赌客进行赌博;合法经营应仅提供鱼塘,收取一定的费用,供钓友垂钓。同时提醒钓客,休闲垂钓有益身心健康,但切勿图利参与“垂钓赌博”。(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