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新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期刊公司因擅自在自己公号上发表了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文章,侵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法院判决赔偿作品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据悉,和这个期刊公司一样因侵权使用文章而同时被起诉的有24家公司。
一篇普通网文引发一场诉讼
广州某期刊公司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2019:这几个好习惯,请逼自己养成”文章。然而,一年后,这篇普通的网文却引发了一场诉讼。网文的权利人无锡某法信咨询公司发现,发布者未取得过自己的许可,于是,一纸诉状将该期刊公司诉至无锡市新吴区法院,要求某期刊公司立即删除文章,并赔偿侵权产生的损失及各项费用1万元。
承办法官许超表示,审理发现,这篇文章原载于“小茶夜读”微信公号,署名为 “茶茶”,是作者王某的笔名。王某曾出具《版权声明》表示已将著作权转让给权利人无锡某法信咨询公司。而某期刊公司的微信公号在转载这篇网文时,并未向其和原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只有作者本人享有,他人使用相应作品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明示授权才可以使用。无锡某法信咨询公司经受让取得了案涉网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关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注明转载来源就不是侵权吗?
被告某家庭期刊公司则称,在转载时标注了文章来源和作者信息了,且自己是非商业公号,阅读量只有34,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著作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可以转让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中一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是对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侵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关注度、浏览量都不能体现作品本身的质量,也不能体现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当损失和获益都存在模糊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某期刊公司擅自在其微信公号上使用案涉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公司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经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商业价值、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据了解,和这个期刊公司一样因侵权使用文章而同时被起诉的有24家公司。而同一类的侵权案件,新吴法院在最近一周集中宣判了6起,除去双方庭外和解撤诉的,尚未宣判的还有7起。
据新吴法院相关人士介绍,这类案件增长速度很快。在2019年该院受理了49件、而在今年第一季度就达到了25件,被诉主体涉及行业包括传媒、教育,甚至传统制造业等多个领域。而起诉到法院的不过是现实侵权行为中的冰山一角。公众号要有长期稳定就得频繁地做内容更新。但相当部分公众号运营者并没有自己的创作团队,转载一些吸引眼球的文章来持续“吸粉”在他们眼中是一种“捷径”。这样的侵权方式,在目前的微信公号运营中越来越常见。目前很多公号运营商存在如下几个误区:“发在网上的资源本来就是公用的可以随便转;文章未注明禁止转载,就是能转;只要注明转载来源就不是侵权”。也有部分侵权人认为在转载过程中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标明了作者或来源、更换了作品的标题和部分内容、重新进行了排版和配图等、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等。
“这些措施都只是掩耳盗铃,改变不了侵权人未获得授权的事实,都属于侵权行为。”法官许超表示,认定侵权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公号运营者们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作品重新置于网络中,让不特定的粉丝群体可以从其公众号中获得相应的作品,就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过,《著作权法》中也对一些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做了规定,比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等的转载引用,以及出于个人学习、欣赏等需要对他人文章的引用。
(晚报记者 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