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看无锡

宜兴一老太 在超市抢购时摔成骨折

法院判决超市 承担80%的责任

  本报讯 家住宜兴市张渚镇的程老太不久前因为在某超市抢购时不慎摔倒而受伤,最终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日前,经宜兴法院审理,超市因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80%的责任。

  2018年3月27日一大早,年过七旬的程老太和往常一样,和老伴儿来到附近的超市,准备抢购当日上市的新鲜蔬菜。见超市门口排队的人较多,身体不好的老伴便在外等候,并提醒程老太注意安全。超市开门的一瞬间,大家一拥而进,程老太进入超市后靠通道左边小跑前进,突然身体失去重心,沿墙面前倾摔倒,倒下时又碰到超市设置的广告牌和广告牌后面的花盆,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年事已高的程老太当场就摔得爬不起来,随后被现场工作人员送往当地医院。经医院诊治,程老太左肱骨近端骨折,共住院治疗20天,仅医疗费就花费3万余元。出院后,程老太家人就损失问题多次与超市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程老太于2019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2520.94元。2019年7月,经司法鉴定程老太所受伤害达到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超市对程老太始终十分关切,但对于所应负有的责任,超市并不认同程老太一方的说法。超市指出,当天门店开门的一刹那,大家因抢购新鲜蔬菜存在拥挤现象,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有一个提红色袋子的老太太与程老太发生碰擦,这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时,超市员工梁某就在现场,看到有顾客摔倒后,第一时间前往搀扶。综合事故的起因和后续的施救过程,超市认为其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仅同意按照20%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超市对程老太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超市在顾客拥挤的情形下,仅以口头提醒、提前开门的方式应对显然是不够的。事发时超市的监控录像显示,超市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拥挤,导致在人群快速前进过程中,程老太身体失去重心前倾,随后又碰到超市设置的广告牌和花盆,致其腿部前进受阻,肩部随即摔向地面后受伤。故法院认定,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就程老太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而程老太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事发时年过七旬,且其丈夫在事发前已经提醒其人多拥挤,自身已能够预测可能发生危险,仍将自己置于拥挤的人群之中,对自身遭受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法院酌定此次事故由超市承担80%的赔偿责任,程老太自负20%的责任。关于超市辩称的程老太摔伤系因受其他顾客拥挤碰撞所致,法院未从视频资料中发现有其他顾客故意推搡、碰撞程老太的行为,故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程老太各项费用共计66897元。目前,超市已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 (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