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民联书(化名)到公司上班,担任机械工程师,并与公司签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拿了补偿金,没有遵守竞业协议,“老东家”怒了,一纸诉状将联书告上法庭。昨从惠山区法院获悉,这起案件日前判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事情缘起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联书入职公司,在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联书必须保密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能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并对竞业限制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制期限为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
2019年,联书离职后即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巧合的是,该公司与他的“老东家”属于同业竞争关系,老东家认为联书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到法院把联书告了。联书则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缺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故该协议对其不具有拘束力。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联书与老东家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竞争业务和竞争对手的经营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以及老东家公司应当向联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或者标准不影响协议的效力。联书离职后,老东家按照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向联书支付了补偿金,联书未提出异议,因此认定该协议已实际履行,联书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承办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虽然约定经济补偿但未按约支付的,该竞业限制约定仍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均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法律明确,针对上述情况,劳动者应根据违约程度以及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情况赔偿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劳动者应予以补充赔偿。
(石易,徐培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