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二泉月·市井

难忘的教益

  | 阳羡法公 文 |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在检察院的经济检察科工作,那是反贪局的前身。那天上班,我叫上书记员,去看守所提审一名贪污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是从部队正营职干部转业的,在国企当厂长。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了巨额公款,被举报而案发。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次审讯结束就可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审讯结束时,我按照办案的规定,要求他对自己为什么贪污犯罪找找原因,并对他进行法制教育。此人弯弯绕绕,讲客观理由多,找主观原因少,似乎贪污还有理由了。那时的我,年轻气盛,不管他原来资格有多老,毫不客气地予以训斥,训斥中还狠狠骂了他几句。看着他双手紧握的拳头,因愤怒而变形的脸,我很是解气,他的那点所谓的尊严被我粗鲁地撕碎了。

  然而,他很快就恢复了平静。接着,带着调侃的声调,轻轻吐出了一句话:科长,你又批评我了。就这么轻轻的一句,让我怔住了,这是我没想到的,一时想不出话来回应。一个昔日风光的领导干部,遭到一个年轻办案人员的训斥和辱骂,其愤怒是十分明显的,然而,他却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平静下来,用调侃来缓和气氛,足见其心理承受能力之强大,为此, 我的内心感受到了很大的震动。

  回到办公室,我有一种被嘲笑的感觉。明明是我骂人了,他说是批评;我高声地训斥他,他回我以平静的调侃。他用这种方式嘲笑我只会训斥骂人,不会以理服人,嘲笑我没有涵养。假如是在平等地位下争论说理,我肯定不是他的对手。在审讯室这样的特定场景下,他在委曲求全,看起来他处在劣势,实际上是我输了,输得我无言以对。

  关起门来静静寻思,我为什么会输。理论功底的浅薄,法律武器运用不自如,加上自身素养修为严重欠缺,其结果必然是输。检察机关办案,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是法治与腐败的较量,犯罪嫌疑人就是较量的直接对手。作为一名办案人员,每办一起案件,既要查清犯罪事实,也要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审讯中,我用训斥代替法制教育,可见教育之苍白无力。况且,骂人不仅是无能的表现,也损害了自己的形象,让对手看不起。而对手轻轻的一句话,却从另一个角度“教育”了我,令人惭愧。

  此事给了我难忘的教益:一个法律的“使者”,在与腐败邪恶较量时,必须是强者才能获胜。在后来的科务会上,我讲述了此事,并作了自我批评。同时,规范了办案纪律和要求。从此,我把此事作为镜子,努力增强素养修为, 让自己成熟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