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杭州等地对房产中介出台了严厉的政策,并且多次上了热搜,无锡也上线了无锡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平台。记者从法院获悉,近期审结了两起涉及房产中介的案件,职能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房两卖,中介公司被判退费+赔偿
在惠山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房产中介公司不仅没有向买房人如实提供信息,反而进行夸大和虚假陈述,最终被判退还房屋中介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据介绍,陈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以38万元的价格向薛某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房子属于拆迁安置房且薛某还未取得房产证,因此陈某对于这笔交易也有着诸多疑虑,特别是可能出现的“一房两卖”的情况。陈某将担心告知了房产中介,对方表示,凡是经过他们中介公司买卖的安置房,都是经过了具体了解并且备案的,不会再卖给第二个人,此外,安置房的所有资料都会调到中介公司,就连房产证也不例外。该房产中介公司还承诺,买房后他们也会协助陈某尽快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听到对方信誓旦旦的话语,陈某放下了心,决定购入这套拆迁安置房,并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及1.2万元的中介费。
此后,陈某将所购安置房出租,并满心欢喜地等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想到一年后,租户被拿着房产证的第三人李某赶出了房子,因此要求陈某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此时,陈某才发现,自己所购的房屋已经被登记在了李某名下,而自己支付了全部房款且等待了一年的时间,最终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于是,陈某起诉至惠山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中介费用,并赔偿损失。
法官表示,根据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房产中介公司在向陈某陈述涉案房屋买卖风险时,明显作出了夸大和虚假陈述,以致陈某对该风险有了错误的认知,因此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惠山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1.2万元,同时,中介公司需对陈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谎称资金托管,中介诈骗数十万入刑
滨湖法院审结的为一起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的诈骗案件。刘先生想要出售名下的一套房子,于是找到了中介王某。次月,王某便组织买卖双方见面,买家对房子非常满意,以192万的价格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一周后,刘先生收到了买家的首付款。但是没过多久,他突然接到王某的消息,称因征信问题,需要出资5万元作为银行的托管资金,但是银行规定这笔资金不得由卖方直接支付,因此王某建议刘先生将5万元打到他的银行卡上,由其代为操作,随后王某还以公司名义给刘先生开了一张收据。刘先生不疑有他,此后,王某又两次以不同理由索要资金托管费共19.6万元。
时间来到去年年底,买家因个人原因决定解约,随后要求拿回84万首付款,刘先生提出有24万余元放在王某卡内由其代管,应从买家首付款中将其扣除,于是先退给买家59万余元首付款。随后,当刘先生想要拿回自己代付的“托管资金”时,却受到了王某百般阻挠。原来,王某收入并不高,但花钱大手大脚,久而久之便入不敷出,于是便以“资金托管”为名骗取钱财,以用于还信用卡、外债及打赏主播。当刘先生找他讨要钱款时,他已无力偿还。
令人没想到的是,由于刘先生催着王某还钱,王某竟又故技重施,在另一笔房屋交易中,两次以“资金托管”名义骗取43万余元。王某本打算用这笔钱拆东墙补西墙,但没过多久又把钱花光了。案发后,王某持有的两张涉案银行卡内68万余元赃款只剩下4万余元,其余已被其挥霍一空。
最终,滨湖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银行卡中的余款人民币46238元发还给房地产公司,责令被告人王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35422元。(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