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乐龄·悦苑 / 广告

新型养老,不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随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推进,我国养老产业逐步发展,一些新型养老模式,比如“抱团”养老、“旅行”养老、“旅居”养老、“兴趣”养老等开始进入公众视野。

  应当看到,这些新型养老模式的出现,不失为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养老问题的新的有益尝试。然而,由于尚未规范性、规模化,这些新型养老模式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新型养老模式兴起

  曾经有一部讲述日本7位老奶奶“抱团”养老的短片在网上很火。这样新鲜的养老方式已在我国不少地方慢慢出现。就在去年,“5位单身姐姐的养老之家”的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很多网友羡慕不已,并希望自己将来也这样“抱团”养老。

  然而,与此同时,“抱团”养老似乎也没有看上去那么完美。“亲姐妹抱团养老,4年后却变成了仇人”“5位阿姨抱团养老才两个月就散伙”等消息也屡见报端。

  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长陈洪忠指出,“缺少有效监督的居家养老会触发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包括所谓的“抱团”养老、“同居”养老、“互助式”养老、“搭伴”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在内,养老必须规范化、专业化并可监督。

  立法呈分散性特点

  应当看到,我国老龄法制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淀,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果。立法方面,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国务院及其部委以及地方也制定了规章及其他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但在陈洪忠看来,部门和地方立法的频繁出台以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的不断颁布,也使得相关老龄立法呈现出分散性的特点,由此也造成对老年人保护的体系化与科学性的不足。

  “应当通过立法协调发展养老保障三大支柱,鼓励私人养老金发展。”陈洪忠建议,用立法建设落实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长期照护制度体系构建,加强照护服务品质监管。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行为,引导老年人养老观念的解放。促进市场的专业化服务,发展老年人互助养老。

  立法完善监管机制

  “新型养老模式在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财产权、隐私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亟须立法来界定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建指出。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老龄法律分会常务理事郑翔认为,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要使新型养老模式在基层得以真正落实,首要的就是在立法中完善相关新型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郑翔指出,应明确产业扶持措施,要求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形成规范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与此同时,郑翔认为,应通过立法完善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机制,规范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将监管对象扩展到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