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当遗赠扶养协议遇上法定继承

孤寡老人的遗产该如何处理?

  为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成为一些孤寡老人“老有所养”的一种选择。关于这一协议,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注意?近日,惠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遗赠约定

  张甲(化名)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多年来一直独自生活在乡下的老宅里。2007年,由于老宅年久失修,部分已经坍塌。在老宅遇到拆迁时,剩余面积仅有21.45平方米,按照当时规定,最小的安置房面积为70平方米,拆迁部门计算后需由张甲补足近50000元的差额,但当时的张甲生活较为拮据,无法交齐拆迁安置差价的费用。考虑到张甲的特殊情况,张甲所在社区居委会的下属A经济合作社决定替其补足差价,先将安置到的一套房屋交付给张甲居住。

  2008年,社区居委会找到张甲的哥哥张乙(化名)及弟弟张丙(化名),就张甲的赡养事宜进行协商。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表示,如二人愿意从2008年起赡养张甲并返还社区所垫付安居房房款及社区给予的其他补助,该安置房产权归其所有。但张乙和张丙明确表示不赡养张甲,并在《关于张甲赡养事宜的说明及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因张甲符合“五保户”集中供养条件,2010年张甲入住颐养院进行集中供养。2015年,张甲与A经济合作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自己所有个人财产均遗赠给A经济合作社,协议表明A经济合作社可在张甲去世后受领上述全部财产,并由A经济合作社负责扶养张甲,使其安度晚年,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与此同时,张乙在该协议书下方再次书写“我不赡养张甲,以上内容了解,今后不要他的房产,今后以此为据”的字样并签字按印。多年来,A经济合作社一直扶养张甲直至其去世。

  维持原判

  2021年,张乙向法院申请宣告张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2年7月,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甲无民事行为能力,2022年10月张甲去世,法院依法终结该特别程序。据此,张乙诉至法院,认为张甲签订扶养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要求A经济合作社交付张甲的房屋拆迁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本案中,张甲因无任何亲属赡养而被集中供养,并于2015年与A经济合作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遗赠扶养协议系张甲与A经济合作社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针对张乙关于张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张,法院认为鉴定结论出具时张甲已83岁,且在其去世前三个多月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能据此推断其在2015年签订协议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张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及经济合作社对张甲实际扶养的情况,可以证明A经济合作社对张甲已经尽到赡养义务,张乙在该协议书上又明确签字不赡养张甲、不要其房产,故法院对张乙要求A经济合作社交付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承办法官说。

  法官提醒

  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公正合理。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应该忠实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对遗赠人的照顾应当符合社会对老人赡养的一般要求和普遍期待,保障被扶养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被扶养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