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飞来横祸”谁担责?

防范义务成关键

  每年台风季,建筑物外墙脱落引发的“高空坠物”事件时有发生,当极端天气导致此类“飞来横祸”,责任该如何划分?法官明确,天灾并非绝对免责事由,管理者能否举证证明已尽合理防范义务,将直接影响责任认定。

  家住宜兴某小区的江某至今记得那个风雨交加的日子。2022年9月15日,受台风“梅花”影响,宜兴出现强对流天气,江某所住小区的外墙在风雨中脱落,正巧砸中他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导致车辆挡风玻璃受损,于是江某报警。

  由于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在定损后赔付车辆修理费6000元。不久前,江某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相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2025年2月,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失是江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侵权所致,故将物业公司诉至宜兴法院,要求其赔偿6000元。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台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公司已做好房屋墙体以及公共设施的定期巡检工作,客服管家也向业主推送了天气预报,尽最大努力预防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建筑物外墙等负有维护和管理职责,其是否担责需要考虑多重因素。

  “涉案墙体脱落是台风‘梅花’过境引发的强对流天气所致,符合民法典第18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成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承办法官表示,该物业公司提供的巡检记录表显示,其对小区的建筑物有日常的维护和管理行为;台风登陆前,客服管家已向业主推送气象预警。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其管理行为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的要求。因此,物业公司对江某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脱落物砸坏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物业公司等要定期进行楼体、悬挂物的安全检查,尤其需重点关注老旧小区、临街建筑的墙体空鼓、钢筋锈蚀等隐患;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更要立即启动应急措施进行有效防范,避免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害。(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