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帮朋友搬点东西、卖些酒,怎么就犯罪了?”面对判决,吴某故作无辜。近日,江阴法院对一起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判决,盗窃者汤某因盗窃罪获刑,协助其搬酒、销赃的吴某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2025年1月,被害人李某家中遭遇盗窃,价值12万余元的62瓶名贵白酒不翼而飞。警方通过排查周边监控,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汤某与吴某,并将二人抓获。经查,34岁的汤某无固定工作与住房,案发前一直在吴某家中借住。2025年1月21日晚,经过多次踩点的汤某,破窗潜入李某的别墅内盗走白酒,并将赃物搬到别墅外路边。为尽快处理赃物,汤某联系吴某,谎称酒水是“老婆家里要转手的”,让吴某帮忙搬运并找人收购。
起初,吴某曾联系第三人唐某协助,唐某因担心酒水来路不正,当即拒绝。但吴某并未在意这一“提醒”,反而与汤某一起用网约车将62瓶白酒转移至自己家中窝藏。次日起,吴某还陪同汤某前往多家烟酒店销赃。最终,这批白酒全部售出,汤某得款12.39万元,吴某分得1万余元赃款。
到案后,汤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吴某虽退回了所分赃款,却坚称“不知道酒是偷来的”。因此,吴某是否“明知”酒水为犯罪所得,成为本案定罪的关键。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并启动审查起诉程序后,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吴某与汤某长期共居,对汤某无业、经济窘迫的状况心知肚明,且两人深夜搬运大量名贵白酒、交易时刻意隐蔽、急于脱手且分散低价出售,这些行为都明显反常。” 承办检察官表示,结合吴某的认知能力与生活经验,足以判断其对“酒水系犯罪所得”应当知情,所谓的“帮忙”,早已逾越法律边界,成为犯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吴某在明知酒水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协助搬运、窝藏、销赃,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5年8月6日,经江阴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汤某、吴某分别作出有罪判决。(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