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锡山区检察院了解到一起案件:2025年5月2日,王某因生活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心情郁闷,在家里灌了数瓶啤酒。当天晚上11点多,他约上朋友吃夜宵,又喝了半斤白酒、半瓶啤酒。酒混着喝更容易醉,王某还没走几步路,酒劲就上来了,彻底“断了片”……再次醒来时,他虽躺在家中床上,却是上身赤膊,右臂多处划伤,钥匙也不翼而飞,而他却什么都想不起来了。
当日,王某接到了警方要求配合调查的电话。原来,有三名车主报警称停在某路段的车辆被人打砸,行车记录仪拍下了王某酒醉回小区后的行踪。影像中,他踉踉跄跄走到某个停车段,捡起不知从哪里来的井盖狠狠砸向路边停靠的几辆车,造成车辆多处受损。受损车辆上残留有血迹,经送检也确认属于王某。面对确凿的证据,王某对犯罪事实无须争辩。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与受到的处罚息息相关。那么,自称失去记忆无法提供有效信息的王某可以算坦白从宽吗?
案件调查后,检察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王某接到到案通知电话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其虽因记忆缺失但仍主动配合调查,具有投案的主观意愿。归案后想不起来自己的所作所为,但其对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接受,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罪行”,其主动赔偿了三位被害人的损失,并非恶意逃避罪责。综上,王某可认定为自首,应依法从宽处理。
不过,王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从宽处理情况,锡山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王佳)